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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规范化水平锻造审理铁军——《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系列解读之三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原创 发布日期:2019-08-08 浏览次数:

全面推行案件审理质量责任制

推进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建立健全保障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的长效机制。为此,《意见》第13条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案件审理质量责任制,强化审理组对案件的审核把关职责。通过推行案件审理质量责任制,把保障案件质量的责任层层明确到人、压实到位。

【典型事例】

2018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制定关于进一步强化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的专门规定,在室内全面试行审理工作责任制。要求案件移送审理时,即确定审理组人员安排,确保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就明确办案责任,进入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程序。其中,审理组组长全面负责案件审理工作,承办人是案件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协办人根据任务分工开展工作。组长、承办人和协办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案件审理质量负责。

辽宁省纪委监委通过制定《案件查办工作责任分解表》,划分了案件查办、审理各环节的职责权限,明确了案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强化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压实了审查调查、审理人员各自的责任。

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坚持“职务服从职责”的原则,科学统筹、细化分工,既严肃指明审理组成员的工作责任,又注意充分调动审理组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质量。

【点评】

推行案件审理质量责任制,最终目的是通过强化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职责,推动整个案件办理质量的提升,坚决防止出现前端的审查调查质量不过关,后端的案件审理又把关不严,导致案件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情况。《意见》强调,发现案件审理质量存在问题,首先应当进行及时纠正,切实解决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于案件质量存在问题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依据相关规定问责。各级案件审理部门要以落实审理工作责任制为抓手,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实体审理与程序审理并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慎之又慎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切实发挥好“关口”“出口”和“窗口”作用。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规范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全面细致检查、分析、考核、评价案件质量情况,能够有效促进案件审理部门严把事实证据关和案件出口关,提高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为此,《意见》第14条要求,上级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结合实际对下级纪委监委和派驻机构案件质量进行日常、定期、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汇总分析,形成问题清单,及时通报反馈,督促整改落实。

【典型事例】

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开展了全国性的案件质量评查,历史上首次实现了对省级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调研评查“全覆盖”。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该室围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执行到位、管理规范”8个方面30项具体内容,制定了详细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说明,采取现场抽案、全面调卷、交叉阅卷、集体讨论等工作方式,对照评查标准,对每一件案件认真评查、打分,评定等次。

针对评查中发现的,个别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纪违法事实定性不准或者遗漏认定,党纪政务处分不匹配等严重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对有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对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整改要求,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防止了评查整改“走过场”的现象,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取得实效。

【点评】

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要在总结和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拓展和深化运用评查工作。一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要结合对报批案件、备案案件的审理,做好日常检查,根据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量化计分,定期汇总统计,并向呈报单位反馈。二是探索邀请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派员一同参加案件质量评查,定期对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促进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在抓案件质量方面真正形成合力。三是针对影响案件质量的重点难点问题,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此外,对于日常、定期、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形成问题清单,通报反馈,督促整改落实,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进行约谈提醒。

不断完善审理工作机制

制度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基础性。针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大背景下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案件审理工作进行顶层制度设计和规范,进一步加强审理制度建设。为此,《意见》第15条提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需要,重点研究制定、修改完善以下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抓好《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贯彻落实,适时规范有关特殊案件的审理工作程序和提前介入审理等工作流程,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在地方及派驻机构等探索符合工作实际的审理工作模式等。

【典型事例】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涉及国家监委管辖、政务处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等一系列重要制度的起草工作。同时,积极推动建立与最高法、最高检的职务犯罪案件沟通协调和衔接机制,对国家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商请最高检办理指定管辖以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机关旁听庭审等工作进行规范,初步构建了贯通纪法、衔接司法、顺畅高效的运行机制。为适应改革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合署办公要求,还起草了《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试行)》,经中央纪委办公会议审议后印发执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动审理工作流程再造提供了范本。

为认真落实深化派驻机构改革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党的十九大和新修改党章关于“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的纪律处分权限”的要求,自2017年11月起,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着手对党组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开展专题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报党中央批准后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公开印发,并组织编写《〈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释义》,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制定出台了审理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的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着力细化派驻机构改革后的案件审理协调机制。

【点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注重总结在案件审理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基本经验和成熟做法,紧紧围绕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加强案件审理制度建设,完善案件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工作,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顶层制度设计提供参考样本。

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案件审理工作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同时,要解决当前案件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对此,《意见》第16条强调,要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不断改进和拓展业务指导方式方法,构建案件审理业务指导网络。

【典型事例】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坚持调查研究与业务交流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对下指导与队伍建设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如,今年上半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对改革以来移送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逐案查找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探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又如,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先后打造案件质量评查、业务培训、审理子网站、业务指导书刊、审理工作联系点等“五个载体”,初步构建起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的平台。该室还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联系点建设,共确立20个联系点,并到各联系点开展调研指导,抽调联系点人员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跟班学习锻炼等。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业务指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内部工作网审理子网站进行改版,推出全新的“审理之窗”,新增多个互动交流性栏目,颇受关注。浙江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开发建设具有特色的“审理业务辅助系统”。武汉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依托武汉纪检监察信息网、“审理论坛”微信群等载体开展业务指导。烟台市纪委监委积极探索“大数据+智慧纪检监察”模式,以实现“全流程、全覆盖、全员用”为重点,建设涵盖案件审理等23个业务系统的纪检监察综合业务一体化智能平台,为监督执纪插上科技的翅膀。

【点评】

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工作是案件审理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抓细抓实,务求实效。业务指导需要照顾到的层级和领域很多,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聚焦下一级纪委监委以及派驻(派出)机构查办案件的质量。同时,要加强对派驻(派出)机构和基层工作薄弱地区的精准指导与对口帮扶,推动案件审理工作的理念要求向基层延伸,促进全系统案件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选好配强审理干部

党和国家的任何事业都是依靠人来完成的,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也不例外。如果审理干部队伍建设跟不上,案件审理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就难以保证。为此,《意见》第17条明确要求,要选好配强审理干部,不断优化案件审理部门机构设置,明确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理干部的配备条件,着力加强基层审理工作力量,切实解决“人”这个基础性、关键性问题。

【典型事例】

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的内设处由改革前的9个增加到11个,各处职责也作出了相应调整。为明确配备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还将根据执纪执法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力量的意见,明确案件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理干部的配备条件。

调研发现,一些基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案件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有的县纪委监委只有2名专职案件审理人员,每年却要审理各类案件几百件;一些派驻机构甚至连专职从事审理工作的人员都没有;还有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考虑基层实际,经常抽调审理骨干力量参与专项工作,导致基层“人才断档”。

【点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对标对表,根据改革后的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并持续优化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特别是派驻(派出)机构,要抓紧明确承担案件审理职能的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和审理人员,健全履职制度,切实把审理工作这块“短板”补齐补强。《意见》明确要求,基层纪委监委原则上应配备3名以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审理人员。同时,为了防止一些地方或单位仅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按照最低要求配备审理人员,《意见》还强调,审理数量多、审理任务重的地区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审理力量。对于纪检监察工委的人员配备,则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精神要求,切实予以加强。

加强审理干部锻炼培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当前,案件审理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仍有差距。为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意见》第18条要求加强审理干部锻炼培养。对该条规定应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不断锤炼审理干部的政治能力,提升从政治和大局高度审视、分析、把握问题本质的水平;二是要着力提高审理干部运用政策理论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培养纪法兼修的“专才”;三是要着眼全局和长远发展,通过上挂下派、对口支援、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审理干部特别是基层审理干部的锻炼培养;四是中央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审理业务人才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典型事例】

调研发现,有的审理干部对政治理论的学习还不深入,浅尝辄止;有的学习大而化之,对中央决策部署和文件要求没有学懂,政治站位不高,敏锐性不够,影响了审理工作质量;有的“老纪检”对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认识不足,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还不能完全适应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有的“老检察”对党章党规党纪不熟悉,对党的政策理论把握运用不熟练,对“纪律是高标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理解不深入,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存顾虑;还有些同志不注重业务学习和积累,不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过于依靠老经验老习惯,应对新任务新挑战的实战能力不足。

【点评】

只有不断锤炼审理干部的政治能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才能在案件审理中从全局和大局的高度分析和把握问题;只有具备做思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善于通过案件审理工作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凝聚党心、凝聚人心的目的和效果。审理干部要切实提升贯通纪法的专业能力,将政治思维和法治思维贯通起来,坚持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辩证统一,严格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准确甄别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性质和责任,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施策,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钟纪晟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