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讨】用好“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管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原创 发布日期:2018-02-24 浏览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是严管就是厚爱、‘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具体体现。”与会同志表示,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好“四种形态”,不断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新修改的党章也增加了运用“四种形态”的内容。
与会同志表示,“四种形态”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党组织在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精神要义上还存在一些差距。
“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问责还不够。在实践好柔性化处理、‘四种形态’之间转换上把握不准,存在不会用、不敢用等情况。”中央纪委委员、江西省纪委书记孙新阳说,在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上,省市县乡四级纪委呈现逐级减弱趋势。
“要着力在提高精准把握政策能力上下功夫。”中央纪委委员、海南省纪委书记蓝佛安表示,要深入把握“四种形态”之间呈现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统筹考虑好时间节点、问题性质、本人态度和口碑等因素,精准处置问题线索,立足本地政治生态,依规依纪推动“四种形态”相互转化,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二、加强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
与会同志表示,落实“四种形态”要加强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目前看,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还不平衡,压力传导有逐层递减现象,特别是有的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干部日常监督宽松软。
“要督促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小过即问,动辄则咎,体现严管就是厚爱。”中央纪委委员、黑龙江省纪委书记王常松说。
“加强纪律建设必须有人抓、有人管。”中央纪委委员、江苏省纪委书记蒋卓庆说,去年我们运用“执纪监督+互联网”模式,探索搭建“两个责任”履责记实信息平台,及时了解把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责任履行情况,今年将进一步完善机制、发挥作用,推动责任落实从“无形”向“有形”转变。
三、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
2017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31.6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78.6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9.7%;第二种形态41.2万人次,占31.3%;第三种形态7万人次,占5.3%;第四种形态4.8万人次,占3.7%。
与会同志表示,“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形成有机整体,每一种形态都是管党治党的利器,尤其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要着力提高发现违纪问题的能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蓝佛安表示,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及时开展谈话函询,对被函询人的说明予以采信的应当及时予以反馈,发挥采信告知的教育激励作用,并要求接受组织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推进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干部。
中央纪委委员、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组长许罗德表示,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方面,部分领导干部方法和手段不多,对管辖范围内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愿谈、不敢谈,或者仅停留在一谈了之的阶段。他说:“我们将结合贯彻落实本次全会工作部署,努力推动把‘四种形态’运用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巩固来之不易的良好政治生态。”(本报记者李志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月14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