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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讨】把握《规则》自我监督之内涵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原创 发布日期:2017-09-26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以党章为依据,对纪检机关履职作出具体化要求。这既是对监督执纪各个环节的纪律要求,也是对监督执纪全过程的政治要求。纪检干部必须把握《工作规则》强调的自我监督内涵,从严从细做好监督执纪工作。

一、抓住根本点——有效规范纪委的监督执纪权

《工作规则》开宗明义,指出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管党治党看,纪检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全面从严治党,任何党员、任何组织,都在其中,没有例外。一方面,纪检机关是管党治党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党内审查特色。另一方面,纪检机关也是“管”和“治”的对象,必须把自己摆进去。
从职责定位看,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检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执纪者必须带头遵守纪律,《工作规则》就是对纪检机关“量身定做”的规矩和纪律,是刚性制度约束。

从权力行使看,监督执纪权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纪检机关也不能例外。纪检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干部也并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制定《工作规则》就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就是厚爱”理念的制度体现,亮明了纪检机关履行自身建设的主体责任和严抓真管的清醒自觉和严格自律,体现出正人先正己的坚定决心。

二、把握关键点——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为此,《工作规则》提出严格的制度规定,重点是落实三项制度。

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从《工作规则》第三条的要求看,需要把握的关键词有两个。一个是“双重”,强调的是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责任。《工作规则》指明了纪检机关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事项和情形,要求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对此,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必须认识到,《工作规则》不只是对纪委监督执纪权的约束,也是对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规范化要求,必须坚决摒弃“与己无关论”思想,扛起管党治党责任。另一个是“为主”,强调的是保证纪委监督执纪的权威性。明确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有助于解决“同级监督软”的难题。

落实监督执纪工作分级负责制。分级负责制是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监督执纪全过程的基本遵循。对此,《工作规则》提出了“一主两辅”的原则。“一主”:即《工作规则》第六条按照层级原则,划定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两辅”:一是第七条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以避免出现“真空”地带。二是第十一条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使派驻监督底气更足、腰杆更硬。
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不是一般的工作程序问题,而是必须严格遵从的政治纪律。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对此,《工作规则》十多处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严格监管

《工作规则》直指监督执纪各个环节风险点,突出“人”这个关键因素,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纪 检工作的“权力清单”,立起规矩、划出红线,对纪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以努力把风险降到最低。

实行制衡化约束。《工作规则》第五条、第十条等着眼创新组织制度,规定了“四划分一监督两分离”的权力制约机制。“四划分”即对监督执纪权进行横向切合,细分为执纪监督权、执纪审查权、执纪审理权和监督管理权,明确界定了执纪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的职能。“一监督”即对监督执纪全过程进行纵向监督。《工作规则》赋予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更多的职责尤其是内部监督职责。“两分离”,即审查与审理分离、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这些举措完善了内控机制建设,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实行组织化运行。组织化运行是防范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对此,《工作规则》提出了“一原则、四小组”的明确要求。“一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都应当经集体研究并按照程序审批,以规范审批权和自由裁量权,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四小组”:要求初步核实成立核查组、立案审查成立审查组(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案件审理成立审理组、申诉办理成立复查组,同时规定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等,都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有效措施。

实行流程化管理。流程化管理是实现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的有效措施。《工作规则》细化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等各环节工作,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执纪审查“大流程”,其中每一个环节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流程”,形成了以流程为主线、以流程为导向来制约监督执纪全过程的制度框架,增强了操作性和规范性。

四、远离警戒线——倒逼监督执纪权的规范行使

《工作规则》是监督执纪全过程的操作指南,旨在通过严抓严管、落细落实,盯住人、看住事、管住权,强化对监督执纪全过程“人、事、权”的监督制约。

时限性要求。时限既是效率,也是约束。《工作规则》明确了多个工作环节、流程的处理时限。如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立案审查时间的“两个90日”限定,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处分决定作出后30日内宣布,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等。这些明晰的时限要求,倒逼纪检机关提高立案标准,确保执纪审查质量。

留痕性监管。全程留痕是《工作规则》规范约束监督执纪权的一大亮点。比如,对问题线索管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个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立案审查中,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等。
禁止性规定。《工作规则》提出了一系列的“禁止”“不得”等要求,明确了纪委权力的负面清单。如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强调审查组组长不得擅自更改审查方案,第三十条第三款提出审查期间的“两个严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查工作期间的“三个不得”,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两个严禁”,第三十五条提出的“三个不得”等。

制度化保障。《工作规则》着眼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提出了严格的制度要求。比如,干部准入制度和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回避制度、借调人员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制度、执纪审查安全责任制度等。

惩戒性问责。《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监督执纪过程中的各类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第五十四条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8月16日第八版)

(崔利民 作者系陕西省纪委宣传部部长)